预售商品房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9-28 09:35:36 浏览次数: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向消费者预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给预购人。

4、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7、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预售商品房是否要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对预售的说明书、设计图纸、销售广告等公开展示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和预售款监管机构监管不当,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将预售房地产的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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