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模式

发布时间:2025-09-29 04:34:55 浏览次数:7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只可以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要进行追溯调整,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具体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的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余额)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公允价值—账面价值)×90%,或借记]

盈余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10%,或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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