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有几种

发布时间:2026-01-18 17:03:26 浏览次数:0

12种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一共有12种

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操作;

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条件规定有包括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

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应由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进行。考核合格的人员,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的

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接受每2年一次的复审。

法律定义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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