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类罪(关于危害人类罪简介)

发布时间:2025-12-20 08:04:01 浏览次数:0

1、危害人类罪(外文名: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指侵犯人权或人的正常生存权,取消或剥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战争期间发生的解剖谋***、羞辱、奴役、驱逐、监禁、酷刑、***以及基于利益、政治阶层、宗族、民族等原因进行的迫害或其他不人道行为。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

2、2018年11月21日,危地马拉法院判以谋***和反人类罪处前***军士兵桑托斯·洛佩斯·阿隆索5160年监禁。

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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