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6 05:16:27 浏览次数:0
交通补贴规定
1、目的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精神,提升公司福利水平,提高招聘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2、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修订并完善员工交通补贴内容、标准及实施;负责符合交通补贴发放条件的核实。
3、适用范围
员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适用本管理办法:
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常住地在北京地区的非销售岗位员工。
4、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交通补贴发放标准:XX元/人/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月交通补贴:
全月医疗期、产假、病假;
享受公司车辆补助;
交通补贴每月随工资一并发放,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对职工福利费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1、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2、地方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30%;3、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50%。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