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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补助发放标准

时间:2024-11-30 05:21:56 浏览量:862

交通补贴规定

1、目的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精神,提升公司福利水平,提高招聘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2、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修订并完善员工交通补贴内容、标准及实施;负责符合交通补贴发放条件的核实。

3、适用范围

员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适用本管理办法:

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常住地在北京地区的非销售岗位员工。

4、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交通补贴发放标准:XX元/人/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月交通补贴:

全月医疗期、产假、病假;

享受公司车辆补助;

交通补贴每月随工资一并发放,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对职工福利费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1、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2、地方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30%;3、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50%。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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