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9 15:05:58 浏览次数:10
邓析之作《竹刑》,在子产“铸刑鼎”之后。
《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邓析,而用其《竹刑》。
”杜预注曰:“邓析,郑大夫。
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
”孔颖达《正义》曰:“昭六年,子产铸刑书于鼎。
今邓析别造《竹刑》,明是改郑所铸旧制。
若用君命遣造,则是国家法制,邓析不得独专其名。
驷歂用其刑书,则其法可取,***之不为作此书也。
”按《左传》的记载,邓析所作之《竹刑》,似乎是一部刑法典,而后人也确实是这么认定的。
钱穆说:“是驷歂之诛邓析,正为其教讼乱制。
然必子产《刑书》疏阔,故邓析得变易是非,操两可,设无穷,以取胜。
亦必其《竹刑》较子产《刑书》为密,故驷歂虽诛其人,又不得不舍旧制而用其书也。
”无论是《左传》说邓析“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正义》说邓析“改郑所铸旧制”,还是钱穆说“《竹刑》较子产《刑书》为密”,所以邓析虽然被***,但郑国仍用《竹刑》替代了子产的“刑书”等说法,都是将《竹刑》视为一部法典,与子产代表国家所铸之“刑书”相类。